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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
左丘明起身道:“在室之女犯奸,为家门之辱,贻笑于人,其父母视为大耻,其忿怒尤甚于夫之于妻。”
为何?
“在华夏礼教,是为大犯不韪之事!”
“我认为,奸非,无罪!”
顾名思义,这种行为的对象都是没有丈夫的女子。
“若是死刑犯,准许其存留养亲,岂不是让他多活了几年?”
“彩!”
这时,一名年轻士子站了起来,反驳道:“法不容情!”
士子们纷纷拍手叫好。
这其中,尤其是儒家士子力挺左丘明。
“善!”
对于违反礼教的行为,古代奉行“出礼入刑”。
犯了死罪,就应该处死,而不是判处死缓。
“具体可以规定: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六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此外,罪犯原有兄弟过继他人而可以归宗者,或可以另继者,以及忘亲不孝者,被杀之人亦系独子者等,也一概不准存留养亲……
“死缓、流缓,皆不应该。我吴国犯罪,从来就没有祸不及父母妻儿的说法!”
该犯可不照原判刑罚执行,改处枷号杖责,处罚后返家侍养其亲。
邓析回答道。
万一死缓,缓着缓着最后还被减刑,岂不是很荒谬吗?
因此,在关于“存留养亲”的问题上,吴国最终确立的是,被依法判处徒流重刑应当外遣服役的罪犯。
如若已允诺嫁给他人,更是对未来夫家的莫大侮辱……
左丘明的主张是显而易见的。
如果犯了死罪,即使是独子单丁,亲老残疾无人奉侍,也不准留养。
士子们纷纷叫好喝彩起来。
儒家重视礼教,按理说,对待这种“奸非”之事深恶痛绝。
那士子冷笑不已,道:“足下简直是胡说八道!”
一众士子纷纷赞同。
“不可!”
对待老人,何以“子欲养而亲不待”?
就算是罪犯,也应该网开一面,准许罪犯主动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
那士子也朝着左丘明行了一礼,道:“先生所言,在下附和。”
“犯法便是犯法,绝不能姑息。常言道,子不教,父之过,子孙犯法,祖父母、父母应该承担过失,何有存留养亲之说?”
“罪犯要被处死或流放,迟早必有之事,又何必在乎这几年光阴?”
吴国重视法治建设,所以普法教育深入民间。
“那是何人?”
左丘明缓声道:“足下所言,大缪也!”
“存留养亲,合乎孝道,合乎人情,更是我大吴推行的一种仁政!”
这就是所谓的“礼教之妨”!
在古代,无配偶的女性与他人通jian,除了对本人的声誉造成影响外,更重要的是该行为会影响父母、兄弟的清白。
但,这个时代的儒生跟后来的儒生不可同日而语。
此时民风开放,男女大防还没有后世那么严重。
人们在这种事情上,还是持“中庸”态度的。
模棱两可!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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