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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当年八百多人里面,有的人的确犯了法律该杀,有的人只是倒了个垃圾,结果也丢了一条命……

他们由原先的混乱走向恐惧服从,渐渐的再通过一系列的利民利国的强国政策,把秦国打造成了一个坚不可摧的统一整体!

他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所以史称竹刑。

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

竹刑,为郑国邓析所作。

听到这话,范蠡顿时不淡定了。

依照《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障国君的安全。

“大王,法不责众矣!责罚数人,或无伤大雅。然将几百人全部治罪,恐人心不服,生出祸乱。”

总的说来,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

“此所谓君子慎独,不欺暗室,卑以自牧,含章可贞也!”

“若无重法典,何以治国?”

第二次是赵盾(即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

具体如何,庆忌不得而知。

第二次是楚庄王时作《茆门法》。

这是继郑国公布成文法之后,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

此前的刑鼎笨重,而竹刑则便于携带和流传。

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

因为乱世重法典!

自此之后,秦人宁可断掉一只手,也绝对不敢在随意的与人打斗,最终只能靠法令解决。

周敬王十九年,郑国执政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因此当年商鞅通过这一可怕的手段,让整个从骨子里面充满着混乱心里的秦国子民,从此都老老实实的在政治高压线之下生活。

商鞅之所以这么干,关键来源于所谓的乱是必须要重法。

闻言,范蠡与孙武不禁对视了一眼。

当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总体而言,现在各个诸侯国的法典,都只是为保障国君与贵族们的权益,少有涉及到黎民百姓的。

由此可见一斑,秦国法令杀人者偿命的可怕性。

“昔日郑国两度制法,晋国自晋文公之后,也曾四次制法,楚国文王、庄王之世,也曾制定刑法。”

后世的商鞅变法,变法之初,曾杀八百多个私斗的人,将整个渭水染成红色。

“商朝又有汤刑,以常旧服,正法度。商朝之刑法严酷,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

“长卿、少伯,寡人以为,我吴国而今以仁义礼智信,教化万民,已经行不通。”

“至大周立国,延续夏商之刑制,而少有犯者。皆因大周有《周礼》,以礼为主,刑罚为辅,礼刑并用,而有无敢犯禁者!”

仆区之法犹近世的窝藏法。

“寡人欲在我吴国立法,择天下列国之法令条文,去其糟粕,或另辟蹊径,以人为本。”

“若杀人者,有故意杀人,失手杀人,蓄谋杀人,自卫杀人等,吴法当不问缘由。”

“故意杀人者,死;失手杀人者,流放戍边三年,或服劳役三年;蓄谋杀人与自卫杀人者,皆无罪。”

庆忌淡淡的道:“法不诛心,法诛于行。以此为准则,我吴国当立法,以约束国人,知法守法!”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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