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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鸽讲述的事发经过果然与之前她丈夫童志正所说相差不多。随后方轶和云乔又去了法院阅卷。
下午快下班的时候,方轶将刘梦鸽挪用公款案的律师意见赶了出来。他刚伸个懒腰想休息下,云乔进来了,告诉他检察院约好了,明天上午十点去检察院。
“哪位是方轶律师?”女检察员站在大门口冲着门外的几个人大声道。
在检察院大门口等了一会儿,一位年轻的女检察员走了出来。
“这是我们的律师意见,我认为被告人刘梦鸽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说着方轶从云乔手中接过了早上打印的律师意见递了过去。
“您好,高检察员。对,我今天过来主要是沟通下案情。”方轶说道。
“好嘞。师父,您是不是觉得这案子有可能不够成犯罪?”云乔听出了方轶的潜台词。
进入办公楼后,方轶二人被安排进了一间小办公室,等了大约十多分钟,一位白头发看起来四十多岁的男检察员走了进来。
“我是,这是我们的委托手续。”方轶急忙走了过来,将委托手续和律师证递了过去。
首先,挪用公款犯罪中,公款的所有权归于单位,该公款理应由享有所有权的单位控制,正是由于犯罪人的挪用行为,使公款脱离应有的公共控制,转为私人控制。行为人对这种公款控制权的非法侵犯,是挪用公款罪成罪原因之一。
“我们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案情,被告人刘梦鸽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是:
一、挪用公款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使单位公款失控、处于风险之中,而本案被告人刘梦鸽的行为不符合该特征。
在本案中,以支付药款和医疗器械款为目的向外流转款项,是县医院与供应商交接款项控制权的过程。作为该款项合法的继任控制权人,县医院的供应商有权行使,包括事先指定该款项向哪个方向流转。
所以,本案被告人刘梦鸽在事先征得县医院供应商同意的情况下,以其他单位的等额银行承兑汇票代替医院付款从而清偿欠款,同时使医院资金流向其丈夫经营的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是在行使县医院的供应商对该款的控制权,不存在公款脱离县医院控制的情况。
其次,在本案中,县医院的药款和医疗器材款并未处于风险之中:
1、支付药款和医疗器械款是医院履行药品买卖合同的义务,合同项下确定数额的药款和医疗器械款从医院流出是必然且必需的;
2、县医院的供应商作为接受药款的权利人,事先同意以银行承兑汇票清结县医院的药款和医疗器械款,也就是说,供应商同意了交付手段的改变;
3、刘梦鸽丈夫童志正的公司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县医院转让的银行转账支票同时进行,且数额相等,医院没有任何损失。
虽然,从表面上看,县医院的款项并未直接用于清偿该单位的债务,但经供应商事先同意,并以等额汇票作为偿付替代手段的情况下,药款和医疗器械款不存在危险,医院债务实际上已经得到及时清偿,与直接将款项给付药商没有本质差别。”方轶边说边观察高检察员的脸色和眼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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