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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9章 你太菜了!
“我做过不少证券方面的刑事案件,略有一点心得,下面我说下我的想法……”赵律师非常装逼的停顿了下,端起茶杯,喝了一口。
瞧二人的做派,方轶觉得老教授与赵律师在来的路上肯定商量过,两人关系一定不一般。
方轶不知道的是赵律师正是那位被介绍过来准备抢案子的京城律师,而那位京城来的教授也是赵律师推荐的专家,是专门来给赵律师打配合的。
正所谓轿子人人抬,不管专业能力怎么样,有人抬下总是好的,也好装一把,糊弄当事人。
赵律师像一只高傲的大公鸡,自认为见多识广业务能力强,并不把本地的律师放在眼中。其实也不怪赵律师如此高傲,借助京城的地缘优势,他见识的业务种类确实比较多。
“……我认为,本案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一审时的辩护方向是错误的。理由是:
一、据我所知,证券业务分为证券核心业务和证券外延业务,核心业务包括证券承销、证券自营、证券经纪等,外延业务是除核心业务之外围绕证券发行、交易所产生的业务,如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资产管理等。
自1999年7月1日《证券法》施行以来,该法规定的‘证券业务’均包括核心业务和外延业务。
由于证券市场实行证券业务许可制度,只有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证券公司才能经营证券业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方轶昨天查资料时,见过这个词,略微关注了下,但是说实话他也没接触过这块业务,所以为了避免出丑,他也没说话。
二、拆细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是合法的产权交易行为。
赵律师之所以这么问,一是想压众人一头,让桂总看到自己的专业,二是想把这个案子拿过来。
“这位方律师,不知道您是否接触过。
“嗯,很重要,因为被告人的行为就是在拆细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份。理解这个定义有利于本案的定性。”赵律师态度坚决的回答道。
这次来开研讨会的本地三位律师中,除了方轶是桂总推荐的外,另外两位律师是刘律师推荐的,都是资深的刑辩律师。
“‘拆细转让’这个概念对于本案很重要吗?”刘律师略微有些尴尬,便随口问了一句。
大家一起探讨,如果我有什么说的不到的地方,还请大家包涵。”赵律师的话说的挺客气,可语气却不怎么客气。
根据《公司法》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为记名股票,股东转让记名股票,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且应当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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