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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事没人愿意背锅,相反,有些脑袋瓜转的快的,为了立功减刑,非常配合警方,但是也仅限于本案的情况,其他的情况只字不提,否则就是给自己找麻烦,给家人找麻烦。一个个都特么是老油条!
……
“他是怎么说的?”女检察员看着讯问笔录。
“在交易当天见过,之前不认识。”张汗摇头道。
“你从他手里买过其他货吗?”女检察员眼睛一亮,突然问道。
“被告人张汗的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说道。
孟广达这么问是为了加强法官对这一事实的印象。
“被告人张汗,你仔细回忆下,在交易日之前,你有没有见过杨祖刚或者白实?有没有跟他们联系过?”孟广达问道。
女检察员脸色不是很好看:“我是问你除了这次收脏外,有没有从他手里收过脏?”
孟广达一听,心里咯噔一下,这是想立功减刑还是咋滴?
“买的什么?”女检察员追问道。
杨祖刚一伙人以杨祖刚和白实为主,所有的盗窃计划都是他们定的,其他人根本就不知道情,直到实施盗窃前一个小时,才告诉团伙其他成员。这也是他们为了避免走漏风声采取的措施。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说道。
公安机关前后侦查了一个多月,被盗的电缆被追回了大部分。人证、物证都有,张汗不承认都不行。
鉴于被告人盗取的电缆涉及数额特别巨大,白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杨祖刚,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闫云哲和张汗属于从犯。
“你知不知道电缆是赃物?”女检察员问道。
“是在本案盗窃行为实施前还是在实施后?”女检察员问道。
“真没提过,闫云哲怕我跳过他,直接给跟上游联系,所以没告诉我是谁出货。”张汗一脸的无辜。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女检察员见问不出什么,便停止了讯问。
“被告人张汗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汗不是杨祖刚、白实、闫云哲等人的共犯,不构成盗窃罪。张汗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具体理由如下:
辩护人认为,在刑法理论上,对于与盗窃实行犯事先进行通谋,事后予以销赃成立盗窃共犯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点:
第一点,销赃犯与实行犯在主观上必须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
第二点,销赃犯的行为对于实行犯的决意、实施犯罪起到了鼓励、支持的帮助作用。
只要符合上述两点,就符合构成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应当以共犯论处……”孟广达拿着辩护意见,字正腔圆的开始发表意见。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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