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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2章 通谋与共犯
当时仓库内还有价值更高的电缆,但是因为搬运困难,没能盗走。为此杨祖刚在得手后,还进行了经验总结。
杨祖刚等人盗窃得手后,与闫云哲取得联系,并将赃物运至郊外指定地点。闫云哲得到信息后,联系了张汗,张汗携带人民币二十万元赶到交易现场。闫云哲让同案人白实等人帮忙装卸电缆。
现场清点和看货后,闫云哲向杨祖刚一伙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支付了部分货款,交易完成后,闫云哲当场加价百分之十五,转手将电缆出售给了张汗。
张汗收货后当即付给闫云哲人民币二十万元。闫云哲收款后,按照比例将其中的一部分人民币私下付给了杨祖刚。
因闫云哲和张汗无法当场付清全部货款,杨祖刚、白实一伙遂与闫云哲一起离开现场找了一家连锁酒店居住,等待张汗支付剩下的货款。
行有行规,张汗是本地人,闫云哲对他知根知底,不怕他携款潜逃。张汗若是吞了这笔钱,杨祖刚这帮人可不是吃素的。
张汗在白实等人的帮助下,当夜将全部电缆运往下游客户处,并于二日后完成了交易。
此后,张汗按照之前与闫云哲的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闫云哲收到款项后,当场将款项付给了杨祖刚、白实等人,杨祖刚、白实一伙将赃款瓜分。
电缆厂发现电缆被盗后立刻报了警,警方立案后,开始组织人力进行侦破。
“孟律师,我这种情况不构成盗窃吧,应该是收脏罪吧。”张汗看向孟广达和宇文东。
孟广达看着他,心中暗道: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犯罪分子都开始学法了,太可怕了!不过说不定也是好事,但愿他能痛改前非。
第三方面,只要销赃行为人在盗窃前向盗窃实行犯承诺,盗窃完成后为实行犯收购、销售盗窃所得的赃物,就可认定双方存在事前通谋,不要求销赃行为人对盗窃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目标等具体情节都参与共谋或全面了解。
随后,警方以抓赌为由,将白实抓获,经审讯后,白实对其盗窃电缆厂电缆一事供认不讳,随即把杨祖刚等人供了出来,并帮助警方将相关人员抓获。张汗也被抓了起来。
“根据伱刚才所说,你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同案被告人之间是否构成共犯,主要看是否存在通谋。”孟广达说道。
“我就是收个脏的,咋就成共犯了。我跟杨祖刚那帮人不是一起的。”张汗的眼神中写满了冤枉。
“你有什么需要我转告家人的吗?”孟广达问道。
“您放心,我说的都是实话。按照您的说法,我会被判几年?”张汗眼珠转了转,问道。
“一般来说,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第一方面,事前通谋的时点仅限于犯罪既遂之前,销赃行为人必须在盗窃犯罪未完成之前与盗窃实行犯存在意思联络,在盗窃犯罪既遂之后才进行意思联络的,不属事前通谋。
“嗯,我之前特意买了本刑法,学习过。”张汗的话证实了孟广达的猜测。
“不认识。我跟他们不是一路的。要不是老闫(闫云哲)给我打电话说有电缆卖,我根本不知道有这么回事。”张汗回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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