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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我们的孩子那一代,我很希望他们生活在一个人人信奉法律、法律高于一切,为了遵守、执行法律可以付出任何代价、赴汤蹈火的社会环境中。当然我并不是在空口说大白话,在我的日常工作中也有很多这种事情,比方说我和当事人签订了合约进行风险代理。那么在相关款项被执行到位之前,所有的费用都是由我个人来一力承担的,相关款项到位之后,按照比例我从中挣取佣金。
有很多案子其实一开始的时候我就已经知道,很难、或者说不可能执行到位,但是既然我和当事人签订了合约,那么我就一定会将案子进行到底,不管付出多少、有没有回报,这是知法守法、信守合约的日常表现。
所以说我奉劝各位,在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没有签订新的运输合同之前,我们就应该按照签合同的约定,履行我们的下车义务。
而不是说在这里拒不下车,形成既成事实之后。强迫铁路运输企业以既成事实来续签合同。我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来说,这种行为是违反合同法规则的,也是被社会公众所不认可的,不提倡的,举一个不恰当的例子,在《刑法》中有一项罪名就叫强迫交易罪,虽然说我们现在的行为没有构成那个标准,但是行为方式基本相同,在强迫交易罪中有一种行为方式,那就是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当然要成立这个罪是要有暴力威胁手段的。
比如说,我是一名应当下车而拒不下车的旅客,在列车工作人员请我下车时,我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将工作人员打伤或者破坏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的,那么就很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外加这个罪名了——在铁路运输企业履行了告知义务,行为人也得知铁路运输企业没有运输能力,为了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拒绝为买短乘长的旅客,补办车票办理越站手续的时候,强迫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运输服务。
而刚才我听见列车广播也在滚动播放,要求旅客按照车票指定的到站下车,另行购票或换乘其他列车,列车员也在车内巡视的时候进行了宣传,这都是合同相对方在履行他们的告知义务,告知买短乘长的旅客,不能补票了,也就是说,后面的合同不能再续签了,请您们履行正式签订的前合同。
我说的够明确吧,换位思考,我是一定会下车,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履行我的义务的。而不论我会付出多少代价,因为诚信金不换、背信如敞履。”
老年律师看向中年男子缓缓而又坚定地说道。
说完,他又看向那名马尾辫儿女旅客说道:“您是问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铁路运输企业拒绝办理补票是不是格式条款?”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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