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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您刚才也说了,在购买车票的时候,没有找到你相应到站的车票,所以你就购买了短途车票,而这张短途车票也是你自愿选择购买的,而并没有被人强制,所以说你的购买车票也就是说签订合同的承诺行为合法有效,你与铁路运输企业的合同,在购票时就成立了。
您看您从进站开始,就已经享受到了铁路运输企业提供的运输服务,比如说进站您可以乘坐在宽敞明亮的候车室,冬天有暖气,夏天有空调等,而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就是负责提供干净整洁的旅行环境和安全有序地输送旅客。
而现在您上车以后,想要另行补票购买到你所想要下车站的车票,此时您向列车工作人员提出购买车票的行为,就可以称之为合同中的要约行为,而此时铁路运输企业具体到现在来说,也就是旅客列车工作人员是否承诺,也就是说是否向您发售您所要购买的车票,也是有自愿的权利的,而且铁路运输企业还有相关规定,就是说在旅客列车上旅客超员严重的情况下,就应当停办旅客越站手续,请买到车票的旅客按照票面记载的车站下车。所以说铁路运输企业,不发售越站车票的行为是完全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的,体现出了合同法的双方当事人平等和合同自由原则。
您看我的解释,您是否能够明白?”
马尾辫女旅客在听到老年律师这样一番话之后,也是若有所思地点了点头,刚才王健拒绝为她补办越站车票的时候,她还向王健发了一通脾气,大声地质问王健:“为什么不给我办理车票,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去了哪里?我在火车上想要补票都不行,哪有这种事情?”
现在听老年律师这样一说,列车工作人员不给自己补票的行为没有违反合同法,反而是合同法相关原则的体现。但她仍不死心,继续向老年律师发问道:“那您说,遇到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老年律师说道:“您和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的对与错,我现在不做评判,我现在只是就事论事,按照合同法的原理,来对这个行为进行评价而已。
有句俗话叫做当局者迷,旁观者清,您现在心情我很能理解,想回家却买不到回家的车票。但是我给您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您就能够理解了。
比方说,现在你来到了一个饭店,服务员肯定第一时间给你拿来菜谱,请你挑选。这个过程就相当于您在购买车票时挑选车次和到站。
但是你发现服务员递过来的菜谱上面,没有你想要吃的菜肴,这就相当于你在订购车票时,发现没有自己所想要去的车站的车票。”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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